中石化上海石化公司5·29爆燃事故调查结果公布

2021-08-27 11:35 admin
上海讯 8月25日,从上海市人民政府获悉,曾引发较大社会关注的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5·29”爆燃事故调查报告已于近日公布。
 
 
2021年5月29日8时24分,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烯烃部2号烯烃联合装置(老区)7号裂解炉区域发生一起爆燃事故,造成1人死亡,5人重伤,8人轻伤。
 
 
经调查,上海石化公司“5·29”爆燃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本起事故的相关单位:上海石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海君;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石化宁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一君。天津海盛石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志森。
 
 
2021年3月2日,上海石化与宁波工程公司签订《2021年炼化三部装置大修静设备管道检修合同》。同年3月26日,宁波工程公司与天津海盛公司签订《上海石化2021年上海石化炼化三部装置大修静设备管道检修一标段二施工分包合同》。
 
 
5月28日,操作主任技师李峰(劳动关系:上海石化公司)安排2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操作主管技师俞连根(劳动关系:上海石化公司)发起7号裂解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审批,俞连根在未到现场对轻石脑油进料管线45号盲板上、下游阀门状态进行确认,未发现该盲板前后阀门处于开启状态的情况下,于7号裂解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盲板图编制人”一栏和“关闭盲板抽堵作业点上下游阀门”等安全措施栏上签字确认。随后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交给李峰。李峰在“确认人签名”一栏签字后交给2号烯烃联合装置裂解班长唐晓明(劳动关系:上海石化公司)。经询问,基层单位签发人2号烯烃联合装置副主任沈冬伟(劳动关系:上海石化公司)未在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上签字。此次作业使用的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未按《上海石化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细则》完成审批手续,属于无效作业许可证。
 
5月29日6时左右,李峰通知当班裂解班长唐晓明带操作工徐成(劳动关系:上海石化公司),安排天津海盛公司18名作业人员开始对裂解炉区域的盲板(包括7号裂解炉轻石脑油进料管线45号盲板)进行抽取作业。8时20分左右,韩建国按照李建军的安排,打开轻石脑油进料界区阀门开始进料(开度约2圈),将轻石脑油引至7号裂解炉前45号盲板的上游阀门前。在前往7号裂解炉区域途中的唐晓明等人发现7号裂解炉轻石脑油进料管线45号盲板处呈喷泉状泄漏。8时24分15秒,7号裂解炉区域发生爆燃。韩建国听见爆炸声音后迅速关闭了轻石脑油进料界区阀门。
 
 
事故发生后,上海石化公司随即启动应急预案,全面开展应急救援工作。8时27分30秒,装置操作员相继打开炉前两台固定消防水炮进行喷淋冷却。8时30分,上海石化公司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对火势进行控制。8时32分救出后1名受伤人员。所有伤员被迅速送往复旦大学附属金山医院救治。8时34分,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纬三中队、纬九中队到达事故现场,在着火区域对邻近装置进行冷却保护。9时21分,现场明火被扑灭。9时30分,救援转为监护状态。11时06分,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发生后,共有14人被送往医院,
 
截止目前,本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839.87万元(含救治、善后及财产损失)。
经调查,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号乙烯装置(老区)在停车检修期间,完成管线氮气吹扫置换后,未关闭7号裂解炉进料管线45号盲板上、下游阀门。相关人员在未完成“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签发流程,未对7号裂解炉进料管线45号盲板上、下游阀门状态进行现场确认的情况下,即开展抽盲板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打开了轻石脑油进料界区阀门,造成轻石脑油自45号盲板未封闭的法兰处高速泄漏,气化后发生爆燃。
 
 
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2.盲板作业管理混乱。3.开工条件确认流于形式。4.作业组织协调存在漏洞。
 
 
调查组对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建议不予追究责任(1人):唐晓明,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号烯烃联合装置裂解班长。在未落实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情况下安排人员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追究责任。
 
 
2.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人员(1人):俞连根,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操作主管技师。在未对7号裂解炉进料管线45号盲板上、下游阀门状态进行现场确认情况下,即在“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上签字确认,造成盲板抽堵作业在45号盲板上、下游阀门未关闭的情况下进行。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人):徐建伟,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总经理,烯烃部生产安全工作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导责任。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徐建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4.建议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人员(8人)
韩建国,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号烯烃联合装置裂解班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李建军,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操作主管技师。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李峰,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号烯烃联合装置乙烯操作主任技师。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沈冬伟,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号烯烃联合装置副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毕行,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2号烯烃联合装置主任。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杨晓一,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总经理助理、生产技术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杜学军,上海石化公司烯烃部副总经理、安全总监(兼)。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张利军,上海石化公司生产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建议上海石化公司对上述事故责任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按照企业规定给予处理,处理结果报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上海石化公司未能有效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对作业现场统一协调管理不力。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对上海石化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建议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上海石化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约见警示谈话。
建议上海石化公司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书面检查。